胡塞尔意向性理论
意识结构本身就是自身超越的(自身指向一个超越的对象)。意识=意向活动(意向行为)。所以,所谓的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都是被意识所指向的对象,脱离意识的物理现象是不存在的。那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分[1]?因为物理现象通常被认为是不以人为改变的客观实在(知觉对象),而心理现象是可以是虚假的(想象对象)。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能够更好的理解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
胡塞尔认为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差别就是意识指向对象的方式的差别(对象被给予方式的差别),而不是这两个对象的实在的区别。例如,知觉到的花和想象的花,通常情况下,前者被认为是物理对象,而后者被认为是心理对象,是客观的花的主观影象。而胡塞尔却认为这两者的差别并不意味着是自身的差别,而是意向性行为的差别——知觉和想象的差别,前者是完全的被给予的,而后者则是不完全的被给予的。意向指向的对象都是同一个对象。也就是说,近代哲学中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困境本身就不存在。因为意识的本质就是意向性,而意向性就是自身超越的。
海德格尔便看到了这种自身超越的意义,从而发展这个理论——认为意识只不过是一种存在方式(意识是一种被意识到的存在)。在胡塞尔的理论中,意识是主词,存在是谓词,在海德格尔那里则截然相反。
意向的分类
客观化行为:自身有其对象,例如思考,思维活动,判断、知觉行为等行为都是客观化行为;
非客观化行为:自身没有对象,借助客观化行为来间接的指向对象(即客观化行为的对象),而情感行为则是非客观化行为,它需要被奠基在知觉行为之上,指向知觉行为的对象。
因此,客观化行为是最基础的意向行为,所有其他行为都要被奠基在客观化行为之上。
客观化行为的三个环节
- 实项(reell)内容:对应心理主义的思维活动,是经验性的感觉材料;
- 意向内容(intentional):对应心理主义的思维内容,是观念性的,即意义,通过赋予实项内容以意义来指向意向对象;
- 意向对象:指向性的对象;
例如,我们想要表达三角形的时候,那么说三角形的发声和三角形三个字的图形等就构成了实项内容(感觉材料);而三个角的图形就是意向内容,是前概念的;当人们赋予关于“三角形”的感觉材料的意义(意向内容)的时候,三角形这个意向对象也就形成了。
意向内容和意向对象的区别,不同的意向内容可以指向同一个对象。例如,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都指向同一个对象,但是其所表达的意义,呈现给我们的体会是不同的:前者强调三个边相等,后者则强调三个角相等。同一个对象可以呈现不同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描述这个对象。分析哲学家弗雷格也有这种区分,相关的概念为:意义和意谓。
实项内容强调的是被体验的,可以是某个杯子的某个角度,但是意向对象指向的确实整个杯子。意向对象强调的是被统觉,统摄,立义(Auffassung)的。
意向行为的意向本质
- 行为质料:意向内容跟,决定所指的对象和规定性,决定了这个对象是以什么角度被我们所把握的,对应的是对象的意义。质料。
- 行为质性:行为与对象的关联方式,例如知觉、判断、喜爱等不同的行为;
充实行为与认识
- 意义意向(Bedeutungsintention):以抽象的方式指向对象,意向是空洞的,对象并不在场;
- 意义充实(Bedeutungserfüllung):空洞的意向被充实了,对象本身当下在场;
从而可以引申出两种意向行为:
- 符号行为:只有空洞的意义意向,没有直观内容,充实程度为0.
- 直观行为:有意义意向,也有直观内容,充实程度为 X。
什么是认识?认识就是意义意向被直观行为充实。认识的本质就是对同一对象的意义意向和直观行为的认同综合。例如,有人说了一个命题:一只乌鸫飞起来了。但是这个命题知识符号行为,并没有被充实,只有经过我的观察,验证了这个命题是否正确,才算是充实。胡塞尔这个想法受康德影响很大,在康德那里,认识等于思维+直观,胡塞尔的符号行为可以对应康德的思维,而直观行为可以对应直观,没有直观的概念是空概念,没有概念的直观是盲目。
那么直观本身是否可以是认识?可以的,因为直观行为本身就是包含意义意向的(海德格尔的纯粹直观)。海德格尔真是抓住了现象学的直观特点。认为概念,思维,范畴都是从直观出来的,把直观的内容抽象掉了。
需要特别的注意,胡塞尔的充实行为和传统认识论中真理的相符论的区分。胡塞尔-明见性。
布伦塔诺就是这么认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