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明见性
明见性是把握指向真理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意向行为,代表了胡塞尔“面向事情本身”的原则。明见性的基础是充实行为,代表认识的相即性(即意义行为(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的相合同一)的理想,建立在理想(完满)知觉(感知)的基础上。在理想知觉中,对象被完全地给予出来,绝对地自身在场,而明见性则把完全被给予的知觉对象带到了与意义对象的关系上,确认了意义对象与知觉对象的同一,这种同一就是真理。明见就是对这个同一性或真理的意识。因此,严格意义上,明见性就是对真理的体验,是指向真理的专题化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直观或知觉。
原则上来讲,外在的物理事物的意义(意向内容,事物呈现给我们的方式)是无法穷尽的——我们的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永远也不能真正的完满的相合/相即,所以对于外部超越的物理事物,永远也不能称其为理想的相即性。所以,只有在对心理对象的认识上,才有可能达到这种相合。
明见性其实涉及到的是胡塞尔的真理观,所谓的明见性并不是向传统真理定义的那样是认识和对象相符,而是对这种看法的一种超越。认识和对象的相符,只是这个命题为真,并不涉及到真理本身的探讨。对于真理本身的探讨,应该聚焦于真的可能,也就是真理的本体论问题——真理之为真理的根本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也使用了一种广义的明见性,即把明见性等同与知觉——对对象直接的自身把握的意识,意味着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